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和师资队伍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按需设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引进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主要引进以下四类优秀人才:
1.学术大师
在 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心、基地)、“98 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平台中设立岗位,面向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 所、学术团体招聘两院院士和国内外取得突出学术成就并在本学科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著名专家等人才,以双聘院士、特聘、兼职或客座教授等形式来校工作。
2.学科带头人
在 优势学科、重点发展的新兴或交叉学科设立岗位,主要在国内外获得较大学术成就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杰出人才中招聘,包括长江学者、国家研究创 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9 7 3”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
3.学术带头人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招聘在某一学术方向具有一定影响的拔尖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
4.学术骨干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面向国内外招聘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后出站人旯及优秀博士毕业生。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七条 学术大师每年来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要求全职来校工作。
第八条 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弓!进人才,特别支持引进能够填补学科空白或开展世界前沿科技研究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学术大师在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根据所在学科发展需要,给予一定额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2.每年提供1 O万元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类学术活动。
3.按到校实际工作时间,每月支付1万元重点岗位津贴。
4.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配备1—2名科研助手。
5.在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给予以下支持:
1.提供不低于1 OO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2.由学校或学院(系、所)在本人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协调安排可供使用的实验室。
3.对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可直接聘任至教师三级或二级岗位。
4、提供住房补贴20万元,用于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住房1套,在校工作1 O年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5.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给予以下支持:
1.提供不低于5 O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2.由所在学院(系、所)在本人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协调安排可供使用的实验室。
3.对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可直接聘至教师四级或三级岗位。
4、提供住房补贴2 O万元,用于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住房1套,在校工作1 O年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5.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十二条 学术骨干在聘期内给予以下支持:
1.提供5—50万元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2.对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可直接聘为副教授、教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
3、提供住房补贴2 O万元,用于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选购住房1套,在校工作1 O年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4.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大师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参与本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者达到同领域国际先进水平。
2.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学术梯队,带动形成一支能够跟踪国际科技前沿、具有重大科技创新能力的学术团队。
3.参与、指导教学模式、专业设置及课程体系的改革;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核心课程或反映本学科领域前沿的选修课,招收并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2.独立或组织学术团队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3.负责本学科的学术团队建设,学科骨干的培养与引进。
4.开设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和前沿课程。
第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在某一方向上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2.申请和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3.负责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以及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
4.开设本学科的核心课程(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和前沿课程。
第十六条 学术骨干对照学校相应的人才支持计划或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是:
1.各学院(系、所)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设岗申请及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人事处,经初审同意并报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2.应聘者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反映本人学历、经历、业绩的基本材料。
3.设岗单位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及其成果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4.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引进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人事处与审议通过后的引进人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聘期目标任务等协商一致后签订聘任合同及目标责任书。
6.人事处协调有关部门为引进人员办理报到相关手续。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引进人才不占所在学院(系、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
第十九条 引进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合同自动解除。需要续聘时,引进人员需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续聘申请。
第二十条 引进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年度末期,由所在学院(系、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在聘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聘任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其聘任合同;若聘期评估不合格,取消续聘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人员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学校等申请。对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