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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书面向学院(系、所)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系、所)在研究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研究生院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应当年入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应当年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因病、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在校内从事辅导员工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 从事创业,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院(系、所)提交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和学院(系、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在新生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系、所)在3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所在学院(系、所)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通过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应在考核前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所)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方可予以缓考。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在成绩单注明“缓考”字样。

  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旷考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单注明“旷考”字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规定或者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重修,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系、所)考核后,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保留4年。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相同课程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专业。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经导师和学院(系、所)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审批。一般情况下,只限所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转换。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的,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学。因患病、导师工作调动或者学生本人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及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时中止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半年,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二) 一学期累计请假2个月以上的;

  (三) 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 参加创业,最长可申请保留学籍3年(需每年审批一次);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保留其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学院(系、所)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系、所)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不迁出学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复学。研究生可以提前复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 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 在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七) 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导师、学院(系、所)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第(七)、(八)款退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经退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6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7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3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所)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可延期毕业;提前达到毕业和学位水准规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所)考核、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1年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所)成立毕业资格考核鉴定小组,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健康状况以及毕业论文等方面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一般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资格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合格,毕业资格考核鉴定合格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但未通过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申请毕业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一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或学习年限已满不能毕业、结业的,或未通过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之后重新开题、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各种违纪行为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4]1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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